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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拖走(车子停酒店被拖走,是侵权行为还是自助行为? 法院判了)

2024-03-08 23:53:32 来源: 爱一说车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曾盛)买受人明知是抵押车而购买,4年后车被抵押权人拖走,抵押权人的做法是合法自助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2018年10月,郭某明知车辆为涉案车辆,存在抵押有被扣押风险,仍8.6万元价格从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福特牌二手小车。

2022年8月,郭某入住株洲某酒店,并将该车辆停在酒店停车场。次日凌晨,车子被抵押权人委托的拖车公司拖走。拖车公司电话告知酒店前台,酒店遂通知郭某并报警。出警人员了解到车辆涉及其他经济纠纷,故未予立案侦查。此后,抵押权人将车辆交由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公开拍卖处理。

郭某认为酒店及拖车公司存在过错,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车辆损失8.6万元。

芦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涉案车辆时,明知涉案车辆存在抵押限制性权利,并有随时被扣押执行的风险,但原告仍恶意购买抵押车辆系自甘风险的行为。并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车行在出卖车辆时已经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应认定车行属于无权处分。故认为原告郭某未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系无权占有。现原告基于与被告某酒店的服务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某酒店赔偿车辆的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拖车公司受抵押权人委托,将车拖车,同时告知了酒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7条之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因此,该案中,抵押权人在不能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将车辆拖走控制交由法院处置,并不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故法院认为拖车公司的拖车行为系抵押权人的授权,属于抵押权人自救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另,原告在明知车辆为债权车,为了贪图利益,自甘风险购买,并使用车辆4年多之久,降低了抵押物的价值,影响了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其行为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有违公序良俗。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77条属新增确立了自助行为的适用要件,并强调受害人事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以保障自助行为的合法性。

该制度赋予自助人在一定条件下自我保护的权利,使其能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捍卫了公平正义,对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护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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