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3 11:06:15 来源: 爱一说车 点击:18
关于受益人的认定。
新一轮国内油价调整时间已确定在10月10日。业内人士透露如果国际油价继续下滑,届时各地汽油价格可能再现下调,这对于当前油价处于历史高位的车主们无疑是一个利好。继续和大家分享保险理赔案例,请先点赞关注转发,继续和大家分享保险理赔案例。希望大家遇到此类问题不要妥协,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财产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为保险金请求权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与银行之间已签订了协议,约定保险金第一受益人为银行,因此银行即具备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这里要强调的是分享的每一个保险理赔案例都是有对应的法律文书号,可以在视频下方的字幕上查找。
理赔案例的法律文书号是2014,吉中明二中字第153号,在吉安中院审理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吉安中院经审理查明投保人张淑华因其购置的家用车辆向中行取得汽车专项分期贷款,并将所购车辆作为抵押。向国寿财险公司投保了全额险后对保险单进行批注,增加本保险单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水支公司的特别约定。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3次保险事故,理赔金额共计42,332元。后中航吉水支行以张淑华未按期还款为由向法院起诉,依据生效判决法院将被保险车辆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张淑华分期欠款。
到目前为止张淑华上欠中航集水支行购车款共计本息28.493.17元。所以中航吉水支行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要求国寿财险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吉安中院认为投保人张淑华在为其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后,国寿财险公司依照张淑华申请于2012年8月2日对前述保险的条款进行了批改,增加了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的特别约定。
从形式上来看,保险人、国寿财险公司被保险人张淑华已与中行吉水支行间形成了约定保险。
中行吉水支行即具备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谢谢光临猫哥说书。请点赞、关注、转发。下一个视频继续和大家分享此类保险理赔案例,您也可以联系猫哥,我们可以免费提供保险咨询,保险理赔、医患纠纷等咨询。谢谢观看!优选保险理赔联系电话138525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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