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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 女主播(妻子将女主播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丈夫打赏的10余万元,被法院驳回了)

时间:2025-02-2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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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们,礼物刷起来”

“老铁们如果喜欢主播,礼物走一波哦”

“嘉年华、跑车666”

妻子将女主播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丈夫打赏的10余万元,被法院驳回了

随着网络直播越来越受到大众的欢迎和喜爱,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为自己喜欢的主播打赏、送礼物,一些主播也靠直播间中的各种打赏赚得盆满钵满,从而导致围绕直播打赏产生的各类纠纷也日益增多。

妻子将女主播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丈夫打赏的10余万元,被法院驳回了

案例回顾

近日,一起因直播打赏引发的财产纠纷案,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女子小美发现丈夫小刚和女主播小丽,存在暧昧互动,除了暧昧的聊天之外还发现丈夫竟然打赏了近十余万元,这让小美十分气愤。随即,小美联系到小丽,希望将丈夫的打赏款要回,可遭到了小丽的拒绝。于是妻子小美一怒之下将小丽、小刚及平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小刚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丽返还相关打赏款。

法院判决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刚打赏行为属网络消费,不属于赠与。小丽和小刚虽有线上“暧昧”互动,但不存在违背婚姻的不正当关系。小丽直播获取收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小刚在网络平台充值,通过购买虚拟货币打赏主播的行为,系属于文化娱乐网络消费行为的范畴,与该平台签订《用户服务协议》、《用户充值协议》等合同,并享受了精神利益,双方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此,网络平台打赏虽然叫打赏,但性质上不应该等于普通赠予。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如果打赏的金额少、周期长,则应认为是一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本案中,小刚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充值打赏行为具有充分的认知度,其打赏行为呈现小额、高频、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所以其行为未超过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也属于用户履行与平台间的服务合同的内容。

至于小美主张的,小刚充值打赏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仅在夫妻内部产生侵权责任,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不影响网络服务合同的效力。当然,丈夫这种大额打赏的行为,的确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对配偶造成损害。从法理上来看,如果小美想解决此事,可以通过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和赔偿解决,但如果女方仅仅想要回打赏并不愿离婚,那确实很难处置。

另外,小美主张小刚与小丽存在暧昧关系,并提供线上互动评论截图,证明小丽为达到小刚为其持续打赏的目的,进行“暧昧”互动,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对此,律师表示,小丽和小刚的聊天内容不能反映小丽存在诱导小刚进行打赏的情形,同时,两人在应诉之前从未线下见过面,因此不能仅仅从线上互动的聊天内容,证明小丽和小刚的线上互动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丽在某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主播,通过在直播间内向公众进行表演获得人气,从粉丝(用户)处获得礼物打赏,并以此获取收益,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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