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6 13:16:01 来源: 爱一说车 点击:16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调解未果后,判令被告刁某赔偿原告陈某车辆维修费用517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日,固镇县公安局新马桥派出所接到吴某报警称,其驾驶的停放轿车被撞。根据固镇县公安局新马桥派出所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及视频资料的记载均显示,刁某驾驶三轮车与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发生时,撞到吴某停放在磨盘张大闸路边张某家门口的陈某所有的玛莎拉蒂轿车,造成该轿车左侧驾驶门及配件不同程度的毁损。后原告通过保险公司评估车辆修理费用为51700元,并将车辆送往合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花去维修费用51700元。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车辆的驾驶员为吴某,但该车辆的所有人为陈某,故陈某因车辆碰撞造成的车辆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虽辩称是原告的轿车从辅道上向住户的门前行驶,被告车辆避让不及,发生碰撞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发生的车辆碰撞不能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因本次碰撞,原告轿车的评估损失和车辆实际维修费用均为51700元,故被告对原告的实际损失应予以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